車輛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就乙方承租甲方
大眾高爾夫
車牌號為
魯
車輛事宜進行友好協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車輛符合國家對租賃車輛的相關規定。
甲方應提供狀況符合標準的車輛以及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并且告知車況,乙方應提供
公司執照及駕駛員
駕駛本和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留復印件備存。
租賃期限
該車租賃期限自
201
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
20
年
1
2
月
31
日止。
租金:
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乙方在租期內
給予
甲方
每年
2
萬元租金
。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違約責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甲方有權按國家標準收取修車費,租期屆滿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報案處理,
乙方不得將車輛用于從事非法活動,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回收車輛。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別約定:
租賃期內,此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有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兩
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蓋章)
:
乙方
(蓋章)
: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公司租賃車輛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