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成立經貿有限公司協議書(精選3篇)
投資成立經貿有限公司協議書篇1
甲方: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韓國進貨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分享經貿有限公司為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總投資額壹佰萬元整(100萬元整)甲方占出資總額的70%;乙方占出資總額的30%。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
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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