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買賣合同集體土地(通用33篇)
廠房買賣合同集體土地篇1
賣方: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買方: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土地及工業廠房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轉讓標的】
1.1賣方擁有位于的一幅工業用地,土地信息如下:______
《土地使用證》號:______;
地號:______;
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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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在其上建有工業廠房,并辦有《房地產權證》
1.2買方購買轉讓標的用于生產經營(包括關聯公司的生產經營)。
第二條【轉讓標的概況】
2.1賣方保證,上述土地及廠房的產權清晰,賣方對其享有的完全的物權,有權出售,轉讓標的不存在任何債務,未使用轉讓標的進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繳地價款、房價款或稅款的情形。
2.2轉讓標的現已空置,原則上按照現狀轉讓。具體的現狀及交付標準詳見第九條。
第三條【轉讓價款】
轉讓標的成交價為RMB。
成交價不含本合同第八條所列之各項稅費,因本次交易所產生的相關稅費根據本合同第八條之約定承擔。
第四條【交易定金】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署生效當日向賣方支付定金RMB。賣方應向買方出具定金收據。
第五條【付款方式】
5.1雙方應于定金支付完成后日內共同至開立資金監管賬戶。賬戶開立完成后日內,買方應當將支付至上述資金監管賬戶。
5.2轉讓標的全部過戶至買方或買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5日內,雙方應共同至銀行、持新的登記證書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辦理監管資金解付手續,即由銀行將監管資金支付至賣方指定賬戶。
5.3剩余作為交房保證金(其中為房產稅清繳保證金),在下述文件齊備的前提下,賣方應當在10日內將交房保證金支付給賣方:______
5.3.1本合同第九條所述之交接確認文件;
5.3.2本合同第8.1.2條所提及的房產稅的清繳憑證。(根據市現行規定,該房產稅由財產所有權人按年度申報清繳,且該稅費并非交易稅種,為此,賣方應當向買方出具房屋過戶登記完成之日前房產稅已經足額繳納的文件/證明。)
5.4若賣方未能按第九條要求完成全部交接義務,或者存在房產稅欠繳情形,則自交房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項,剩余部分由買方支付給賣方。
第六條【賣方指定代理人】
6.1賣方指定作為本次交易賣方的全權委托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享受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甲方權利、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甲方義務,即包括而不限于辦理資金監管手續、代為收取轉讓價款、辦理交接手續,等等。
6.2代理人身份信息如下:______身份證號:______住址: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6.3本合同第三、四、五條的全部轉讓價款應當支付(或由銀行解付)至以下賬戶之一、即買方支付至任何一個賬戶即視為已完成了付款義務。具體按照銀行及土地、稅務等部門的要求辦理。
賬戶一、____開戶銀行: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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