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項目安全生產協議(精選30篇)
建設單位項目安全生產協議篇1
建設單位(甲方):
施工單位(乙方):
監理單位(丙方):
為加強項目建設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參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保護參建人員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保障項目建設施工順利進行,依據《中國安全生產法》、《中國建筑法》、《_XX省安全生產條例》、XX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XX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三方就本工程施工階段安全生產管理達成如下協議:
1、建設單位安全責任
1.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含安全生產資質)的施工、設計、地勘、監理等單位,簽訂經濟合同和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方在項目建設中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1.2、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1.3、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工期。
1.4、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1.5、項目建設施工所需安全生產資金進入項目施工合同總價,并隨工程進度款同時支付。
1.6、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含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1.7、建設單位應確保建設項目開工前各項報建手續完備合法。
1.8、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管理納入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并定期組織監理、施工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活動,督促施工單位安全作業,依照合同和本協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2、項目監理單位安全責任
2.1 派駐項目的監理人員應取得相應上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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