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
議
書
甲方(
公司名稱
):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
乙方(員工姓名):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
丙方(代持人名稱):
執行合伙人:
注冊地址:
甲、乙
、丙三
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章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
期權
分配
、
代持
、行權等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期權授予日期、總額及行權價格
1、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在甲方任職
。
乙方獲得公司授予的期權是基于受雇并服務于公司
,
若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開始服務于公司,期權授予的日期為
年
月
日;若乙方
于
年
月
日之后加入并服務于公司,期權授予的日期以實際加入公司的日期起算,期權授予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2、
甲方按照期權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乙方的期權授予資格認定。
若
乙方已通過授予資格認定,則甲方承諾向乙方授予期權_________股;行權價格以人民幣計算,為_____元/股。
第
二
條
期權
行權規則
1、乙方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含一年)的,有權按照本協議規定獲得可行權期權額度并進行行權
:
1.1 乙方在公司服務期限滿一年(含一年)的,乙方可行權期權額度為授權期權總額的25%。
1.2
乙方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后,每滿一
年
(含一
年
)的,乙方可行權期權額度增加1/
4
,以此類推。至乙方服務期滿四年(含四年)時,乙方有權按照授予期限總額行權。
1.3 乙方的服務未滿一年的,乙方無權進行行權,甲方授予給乙方的期權由甲方無條件收回。
2、對于已獲得的可行權期權額度,乙方可以選擇行權。若乙方選擇行權的,應當在以下規定的時間內行權:
2.1
若乙方
服務期未滿四年之前
離職的,乙方
需
在離職
前十五
日內
對可行權期權額度
行權
,行權后獲得的股權份額同時轉讓給丙方
,
離職后乙方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期權和股權。
2.2 若乙方持續為公司服務期滿四年且在服務期滿是仍未行權的,乙方必須在服務期限屆滿日后
三十
日內行權。
2.3 對于可行權期權,乙方選擇行權
的
,則須在行權前將行權價款足額匯入甲方指定賬戶并將支付憑證提交甲方。
2.4 對于可行權期權,乙方可以放棄行權。乙方明確放棄行權的,或在未規定時間內行權的,或未按時、足額支付行權價款的,均視為乙方放棄行權。
第三條
各
方的權利
與義務
1
、
乙方按照約定行權的,甲方應當將相應的股權授予乙方,并及時向乙方出具相應憑證。
2、
乙方按照規定行權的,甲方應當為乙方了解公司運營況狀、財務狀況、重大決策及利潤分配方案等情況提供便利;但對于不宜披露的公司信息,甲方有權予以保密。
3、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其獲得的期權以及行權后獲得的公司股權委托
丙方
代持,
甲方有義務監督丙方
妥善代持乙方期權及行權獲得的公司股權。
4、
甲方分配利潤時,應當將乙方應得的分紅及時支付給乙方;若因公司經營需要,甲方有權選擇分期支付乙方應得分紅。
5、
乙方將其間接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合格的股權受讓人時,甲方
股權期權協議書-9月29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