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加工合同(通用31篇)
最新加工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問乙方訂制家具(仿古沙發)一批,為明確雙方責任及權益,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制定合同如下:
一、訂制內容:
沙發白坯半成品和油漆成品
加工,以雙方認定的樣品為準。
二、合作形式:
甲方向乙方訂制加工沙發一批,甲方提供原生態板材,約計五十個立方米,乙方負責白坯半成品及油漆成品加工。
三、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沙發樣品及件數核算實際用料方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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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加工件數:
五套沙發(1+2+(3)+2
五、合同加工單價:
壹套單價12000元,總價60000元,含油漆輔料,大寫陸萬元整。
六、付款方式:
甲方在合同簽定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加工費總額的50%作為之前開支費用,余款在提貨之前付清。
七、交貨方式:
㈠、乙方在收到甲方款之日起開始計算,四十五日伍套全部交貨。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一日不提貨,甲方收取乙方倉庫存放費,按每天百元計算,依此類推,到提貨日期止,算清現金。㈡付清加工費余額,一次性提貨。
八、交貨地點:
甲方自提。
九、雙方發生爭議:
雙方的協商,協商不成的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遵守,合同條款至雙方完成后自行終止。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表(簽章):
代表(簽章):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最新加工合同篇2
甲方:黃
乙方:余
原由甲方投資興建的三汊港大理石加工廠,經甲方與合伙人(即乙方)一段時期的艱苦創業,由于社會和事業因素,甲方決定退出她一手創辦的大理石加工廠,由合伙人(即乙方)單獨經營,具體轉讓辦法經甲,乙雙方在共存共榮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1.加工廠所有的機械設備按RMB一萬四千八百元整,由乙方用現金一次性買斷,但乙方必須在原場地經營,不得轉移場地及機械設備。
2.如三汊港汽車站需要大理石加工廠搬遷,則乙方必須請甲方有償提供經營場地,如甲方無法提供經營場地,則乙方必須遷出以下協議中所規定的七鄉鎮。3.乙方在經營期間,甲方不可在土塘,杭橋,三汊港,陽峰,大沙,西源,周溪等七鄉鎮再經營大理石加工業務。
4.如乙方在經營一段時間后,想出讓加工廠設備,必須首先征詢甲方意向,如甲方同意接手,則乙方必須按此協議原價無條件轉給甲方,如甲方不想接手,則由乙方自由處理,但乙方出手后,無論接手方是甲方還是其他人,乙方今后均不得在土塘,杭橋,三汊港,陽峰,大沙,西源,周溪等七鄉鎮重操大理石加工業務,否則甲方有權干涉,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
5.協議自簽訂之日起,乙方必須每年上交RMB四千元創業費給甲方,此款在協議簽訂之日付幣貳千元,今后乙方必須在每年的公歷二月一號和八月一號各付RMB貳錢元給甲方。
6,今后乙方在經營期間的場地費,水電費,工商管理費及稅務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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