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頒布單位】 交通部
【頒布日期】 19861201
【實施日期】 19870301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國務院批準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
一日交通部發布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
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
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
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個人或聯戶與法人簽訂的公路貨物運物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
照。
軍事運輸,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
定。
第三條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
的原則,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
計劃的要求。根據運輸能力與國家物資調撥計劃和公路運輸管理的規定簽
訂。
【章名】 第二章 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五條 承、托雙方根據需要,可訂立年度、季度、月度貨物運輸合
同,亦可按貨物的批量訂立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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