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承包合同
水產養殖承包合同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水產養殖承包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水產養殖承包合同1
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以流轉形式將座落 ,流轉給乙方從事水產養殖。流轉期間五年,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流轉費用按每年每畝550元,付款時間為每年 月 日前。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流轉給乙方的土地。
第二條:合同訂立時,乙方向甲方交納流轉保證金10000元,合同期滿,甲方如數退還乙方。
第三條:流轉期間,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農村流轉服務中心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流轉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對修建用于生產、管理、服務設施的,應符合政策規定及規劃要求。
第五條:流轉期滿,乙方保證流轉土地還塘為地。(還塘為地保證金)
第六條:雙方違約責任。
1、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交清合同規定的土地流轉費用,造成乙方生產經營損失,由乙方自負。
2、在流轉期限內,甲方違反合同規定,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生產經營,乙方的生產損失和基礎設施投入損失由甲方承擔100%。
3、在流轉期限內,乙方單方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時,甲方有權收回土地。
4、在流轉期限內,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或因國家和公益事業建設征用土地,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協商。
第七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水產養殖承包合同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經研究決定將坐落在鴿子石村的鴿子石水庫,發包給乙方承包的養殖水產,特訂立如下條約:
一、乙方承包期為30年,20__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二、承包租金每年人民幣400元,合計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在養殖期間以生態養殖為主。禁止飼料和人、畜、禽等動物糞便以及相關生化重金屬崔熟劑助長劑投入,便于水質環保生態化,確保甲方村民的生活和農業灌溉用水質量達到國家標準,如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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