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商場租賃合同(精選33篇)
標準商場租賃合同篇1
出租方:XX縣百貨公司
承租方:百貨商場全體職工
領租人:
為探索新的經營方式,進一步增強國營中型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賃范圍。出租方將所屬于百貨商場的所有房屋、設備、家具用具、悵外零星財產出租給承租方有償使用。合同期滿后由承租方如數歸還出租方。
二、承租方對上述財產和企業原有職工實行社會保險,其保險費由承租方負擔。
三、承租方要保證每年向出租方交納稅前租賃費14.4萬元(其中包括流動資金占用費4.8萬元,固定資產占用費5.36萬元和服務費4.24萬元)并按利潤總領14%作為級差地租上繳公司(其中印萬上交縣財政)根據實際情況將以上租金按月份分攤,于下月15日前上交。
承租方的社會退休統籌基金,工會經費,均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和上繳。
四、租賃期限。自一九XX年一月一日起出租方將上述財產交付承租方使用,至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收回,租賃期二年。延長租賃期須重新履行租賃手續。
五、租賃期間商場原有隸屬關系暫時不變,所有制性質不變,職工身分不變,工齡連續計算,遇有國家規定調級時,按政策規定給符合條件的職工調空級,終止租賃合同后,享受其應有的工資待遇。
六、集體租賃期間,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參照執行集體企業有關政策,承租方按規定交納各種稅金,稅前租賃費和級差地租后的留利,由承租方自行支配。承租方用稅后利潤新增的財產歸承租方集體所有,承程方可在職工中籌集資金,按有關規定付息分紅。
七、租賃期問,承租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履行合同的各項條款,展擔租賃后的債漢,債務等經濟責
標準商場租賃合同(精選33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