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商務信息服務數據合成中心合同
需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100731
聯系電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供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100038
聯系電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鑒于:
需方以擇優方式選定供方作為公共商務信息服務數據合成中心承辦單位,為明確需方和供方的權利、義務,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共商務信息服務項目管理辦法(暫行)》及《公共商務信息服務項目承辦資格合同管理規程》簽訂本合同。
合同一般條款
一、說明
1.說明
1.1 本部分所述的合同一般條款,將作為需方與供方簽訂的合同的一般內容,原則上不可修改。
1.2 本合同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范圍。
二、定義
2.1定義:本合同中的定義適用于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本合同的全部附件以及需方相關
公共商務信息服務數據合成中心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