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轉讓合同
【前言】下面是熱心會員“gaoyouxian”收集的海域使用權轉讓合同,以供參閱。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下面稱甲方):
居住地址:
聯系方式:
代表者:職位:
購買方(下面稱乙方):
居住地址:
聯系方式:
代表者:職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共和國海域應用管理法》及國家有關政策,雙方在公平、自行和有償的原則前提下,簽署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同意將合法取得的國海證《海域應用證書》中海域的使用權以有償方法轉讓給乙方。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轉讓的海域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符合規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能夠進行再轉讓、租賃、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行為。
乙方在轉讓海域使用權范圍內進行開發、運用及生產經營時,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并且要依法履行甲方在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其合法權益將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二章 轉讓海域面積和期限
第四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海域類型為,海域面積為公畝(畝),準許應用停止日期是年月日。
具體位置及座標為: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海域使用權僅能轉讓甲方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剩下期限,轉讓期限至年月日才行。
第六條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項下的海域使用權應用期限內,將現有投資(包含底播海產品、投入的巖礁等)一并轉讓給乙方,全部價款已包含在轉讓價款內。
第三章 轉讓花費以及付款方式
第七條
協商一致該海域使用權的轉讓價格是大寫萬元(小寫元),以人民幣計費。
第八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時,乙方需向甲方付款rmb萬元(小寫元),其中的萬元(小寫元)做為合同履行的訂金。
剩下賬款萬元(小寫元)需在本合同簽定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九條
乙方需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額度,付款全部海域應用轉讓價款,所付定金可抵扣轉讓價款。如逾期支付,逾期超過十天的,每逾期一天需另收未付轉讓款總額千分之的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天的,視作自動消除海域使用權轉讓合同,已付轉讓款將退回,訂金不予退還。
第十條
雙方需在海域使用權轉讓合同簽署之日起日內,前去海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變動登記,升級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十一條
彼此經協商后,因海域使用權過戶產生的稅費由各方承擔。
第四章 海域使用權的再轉讓
第十二條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規定的海域使用權后,有權將海域使用權的全部或部分在余期內進行再轉讓(包含售賣、交換和贈予),但要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在轉讓年限內,沒經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乙方不得更改本合同項下海域的應用用途。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十四條
本合同要求的使用壽命期滿后,若乙方需要繼續應用,必須在期滿前日向海洋行政管理部門遞交續期申請,并在得到批準后重新辦理海域使用權申請手續。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甲方確保對于該海域享有完備的合法使用權,能夠完全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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