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調解簡單協議書
法院離婚調解簡單協議書(精選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協議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書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院離婚調解簡單協議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院離婚調解簡單協議書精選篇1
當事人:(以下簡稱男方)
當事人:(以下簡稱女方)
案由:離婚糾紛。
經審查上列男、女雙方當事人于20__年11月29日在重慶市忠縣白石鎮婚姻登記,婚后因性格或感情不和等原因,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自愿申請要求離婚;據此,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雙方當事入申請并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自愿簽訂如下離婚調解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第二條:雙方婚生子:王巧云,女,現年16歲,由女方監護撫養,男方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
第三條: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債權債務分割。
第四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的財產分割如下:位于白石鎮打泉村11組26號附1號一棟老宅歸男方所有。
第五條:男、女雙方離婚時,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雙方不知道而署名在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任何一方均不對此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第六條:男、女雙方自依法領取離婚證書之日起,即為婚姻關系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干涉他(她)方的婚姻自由和無故打擾他(她)方的正常生活,否則,對此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過錯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本協議是男、女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是各自的真實意愿表示,自簽訂之日起必須全面履行“協議”所規定的義務,并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更不得在財產分割中故意隱瞞、藏匿、抽逃、轉移家庭共同財產,若出現上述行為,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據本協議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本協議男、女雙方當事人親筆簽名并在婚姻登記機關正式領取“離婚證書”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其它事項:無。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分別由婚姻登記機關和本所存檔備查。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主持調解單位:忠縣白石鎮法律服務所
調解員:
年 月 日
法院離婚調解簡單協議書精選篇2
調解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調解人(立約人):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漢族,________公司職工,住________。
被調解人(立約人):_____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漢族,________公司職工,住________。
被調解人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律師主持下,就雙方離婚糾紛,達成協議如下:
一、被調解人________、________均自愿解除婚姻關系。
二、被調解人________、________的女兒________由________撫養,_______每月給付女兒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共計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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