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公司經營合同(精選12篇)
合營公司經營合同篇1
甲:
乙:
鑒于甲方與乙方擬合資設立有限公司,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著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則,按照下列條款和條件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公司指甲方與乙方擬新設的名為 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指甲方、乙方。
?。?)本協議指本協議主文、全部附件及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列為本協議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條、款、項及附件均分別指本協議的章、條、款、項及附件。
1.3本協議中的標題為方便而設,不影響對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
第二章 公司的設立
2.1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萬元;
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營期限為至長期。
上述工商登記信息以工商部門核定登記為準。
2.2 公司的注冊資本出資比例
?。?)甲方,認繳出資 萬元,該出資對應的股權比例為___%,在20XX年XX月XX日前繳納___元,余款在20XX年XX月XX日前繳足,全部以貨幣出資。
?。?)乙方,認繳出資 萬元,該出資對應的股權比例為___%,在20XX年XX月XX日前繳納___元,余款在20XX年XX月XX日前繳足,全部以貨幣出資 。
2.3公司可以增加注冊資本和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
3.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3.2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3.3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3.4 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權后,應當辦理減資登記。
3.5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3.6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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