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精選3篇)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篇1
第一條為因自行車行駛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能得到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凡經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并核發車輛駕駛執照牌號及完稅憑證的自行車,均可參加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與賠償限額
第三條保險自行車行駛在本市道路上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其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RMB貳萬元整。
責任免除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自行車全車或其零部件及車上所載物品的損失或失竊;
二、使用自行車時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的情況除外)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三、使用自行車者及攜帶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使用自行車者的故意或違法行為;
五、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項間接損失及費用;
六、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
第五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中途不辦理退保。
保險費
第六條全年保險費為RMB5元整。
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的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八條被保險人應做好保險自行車的維護保養工作,使自行車保持適合正常行駛狀態。
第九條被保險人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后應采取合理搶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條款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有效的保險單、事故證明、公安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精選3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