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書
實際出資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名義股東(乙方):
身份證號碼:
鑒于,甲方
擁有
公司
(以下簡稱“ 公司”) %股份,其中,甲方欲將其中
%股份按委托給
其
代為持有。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范圍框架下,雙方就本協議
股份代持的
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股份
代持關系
的界定
1.1為
明確代
持股份的所有權,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確認,代持股
份實際
由甲方所有并實際出資,并有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持有。
1.2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甲方對外持有股份,并依據甲方意愿對外行使
法人
權利,并由甲方實際享受股權收益。
1.2 根據本協議,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義代為行使的股東權利包括:在股東名冊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參與股東會并依據甲方意愿行使表決權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項下的其他股東權利;代領或代付相關利潤款項、投資款項;對外以股東名義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關系
,可以理解為隱名股東、隱名代理等類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將其擁有的
公司
的
%的股權,計出資金額
萬元人民幣(
公司注冊資本
%
金
萬元),通過本協議作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將通過工商變更登記程序,登記
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義對外代為持有
2.3 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在設立
公司時對代持
股份已完成了實際出資。乙方作為名義股東,
僅
為
代持目的
,
在工商變更登記時不再支付相關股權轉讓款。
2.4 乙方應
根據
本協議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將其名下的代持股份進行轉讓、質
押以及
進行
增、減資等處分行為。
股份
收益
權利
3.1 代
持股份項下
的股份
收益
(
含利潤
分紅),由甲方實際受益人所有。
3.2 乙方按照甲方
真實
意思或指令,對
公司的利潤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東名義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3.3 如財務管理關系,
公司的利潤分紅款將匯入乙方名義股東賬戶或由乙方名義股東領取的,乙方在帶領包括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后,將立即匯至甲方賬戶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東權利
4.1 除上述股權收益的行為以外,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當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東權利。
4.2 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按照甲方
意愿
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各項權利,包括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派遣董事會成員、簽署股東會決議文件、行使股東知情權利、參加股東訴訟等。
4.3 鑒于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且為
公司的
唯一權益人
,甲方同時委托乙方作為
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
公司法定代表人職責。
甲方的聲明于承諾
5.1 甲方承諾:將代持股份以工商變更形式過戶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實際出資,并對
股權代持協議書(全部股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