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
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各種協議頻頻出現,簽訂協議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1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制訂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政策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關于進一步完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政策的意見
為了搞好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原稱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以下簡稱“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障,促進“協保”人員就業,現就進一步完善“協保”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協保”適用對象
“協保”適用對象:已簽訂進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協議,進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崗人員。
二、關于“協保”期限和社會保險
“協保”期限一律到下崗人員退休日止,原“協保”人員協議期限未到退休日的,應改簽到退休日止。
“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本市規定執行。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16%、醫療保險6.5%、失業保險1%。社會保險費由“協保”人員原單位(中心)與“協保”人員協商承擔。“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一次性繳納至退休日止。
用人單位使用“協保”人員的,可以免繳其社會保險費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差額。
本市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后,本意見適用范圍內的人員醫療保險辦法的銜接另行規定。
三、關于“協保”生活費補貼
新辦理“協保”人員不再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生活費補貼。原“協保”人員的`生活費補貼應嚴格按規定申領。“協保”人員提出與原單位解除“協保”協議和勞動合同的,不享受經濟補償金,可以按有關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四、關于“協保”額度申請和社會保險費繳納
“協保”額度實行總量控制、申請審批辦法。對“協保”人員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實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企業所屬區縣政府或控股(集團)公司簽訂繳費協議、統一進行結算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本市原“協保”人員和新辦理“協保”人員均按本意見執行。原“協保”政策的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2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控股集團公司: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六部門關于對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開展特殊援助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xx]22號),現就對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以下簡稱“協保人員”)開展特殊援助,提出如下具體實施意見:
一、開展特殊援助的對象范圍
本意見中的協保人員是指按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本市下崗人員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意見》(滬府辦[1997]26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政策的意見》(滬府辦[20xx]32號)的規定,與單位簽訂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在協保專戶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尚未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促進
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docx